《生物制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发布

摘要
2026年7月22日消息,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生物制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生物制品获批后药学变更的研究与管理要求,适用于疫苗、血液制品、重组蛋白等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方案设计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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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注册与质量负责人应据此建立上市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提前规划变更路径、研究数据与申报策略,降低补充申请发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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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近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生物制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通过批准后变更管理方案(以下简称PACMP)途径进行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提供参考。
PACMP是ICH Q12提供的一种监管工具,可以提升变更管理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经批准的PACMP是监管机构与持有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明确了持有人拟在药品生命周期的商业阶段实施的药学变更,以及如何准备和验证相关变更,评估拟定变更的影响。
《指导原则》指出,使用PACMP并非强制要求,稳健的药物质量体系是实施PACMP的基础;主要明确了PACMP申请步骤、资料要求,已批准PACMP的修订、实施要求,和不适合提交PACMP、PACMP不被批准及PACMP废止的具体情形。
《指导原则》显示,PACMP的申请通常包括方案提交和方案实施两个步骤。持有人首先应针对拟定变更事项提交方案(含拟定变更类别),该方案应经过国家药监部门批准。PACMP可以在上市阶段与上市申请一并提交,也可以在上市后以补充申请的形式提交。持有人根据批准的方案完成变更研究后,向监管机构提交变更研究结果/数据。
生物制品PACMP申请的资料要求十分具体,《指导原则》从药品概述、拟定变更的内容和理由、支持性信息、拟定变更的研究方案、拟定的变更管理类别、其他信息等方面展开阐述。例如,PACMP中应总结药品的概况,包括药品的分子结构、作用机制、药品质量概况、剂型、规格、适应证、用法用量等信息。以补充申请方式提交的PACMP中,应对首次上市批准后的申报历史及批件遗留问题的完成情况等信息进行总结说明。对适用于多个药品的PACMP,若该PACMP既往在其他药品中已经被批准,应附既往PACMP的批准情况。
至于变更类别确定,《指导原则》指出,持有人需明确拟定变更在现有的法规和变更指导原则下的变更管理分类,以及通过PACMP拟定的变更管理类别。若持有人经评估后,申请变更类别降低,通常建议仅降低一个类别,即重大变更降低为中等变更、中等变更降低为微小变更。对于风险较高、需要在变更实施前完成注册核查、更新注册标准编号等变更事项,变更类别不降级。
《指导原则》明确,原则上,涉及高风险、风险不确定或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等情形,不适合通过PACMP实施变更。在方案提交步骤进行技术审评时,若发现PACMP方案存在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缺陷,将不予批准该PACMP。
完成方案提交步骤后,方案实施阶段无法按照已批准的PACMP实施的,应通过备案程序废止已批准的PACMP,变更研究方案和降级申报变更类别的批准信息视为无效。应废止PACMP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内部风险增加(如药物质量体系严重缺陷、GMP严重缺陷等),不足以支持使用PACMP进行变更风险管理”“未按照已批准的PACMP方案实施变更研究、验证”“变更导致相关风险发生非预期升高,原PACMP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法有效覆盖”等。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2026年第41号)
为加强生物制品批准后的变更管理,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生物制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生物制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7月13日
附件


附件:生物制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
来源/ 中国食品药品网
文/ 中国医药报记者 落楠
新媒体编辑:张盼盼
审核:董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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