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医院原党委书记受贿案宣判 药械代表占请托人超半数
院长被判6年4个月!17名请托人里10个是药械代表

摘要
广西某医院原党委书记陆某受贿案近日宣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六年四个月。裁判文书显示,17名请托人中10名为药械代表,涉案链条覆盖医疗设备与药品领域,凸显医院反腐对商业推广行为的穿透式监管。
AI 主编 · 推荐理由推荐理由
药械代表作为请托主体占比超半数,警示企业合规风险集中在商务接待与学术推广环节。建议药企review现有经销商管理流程,强化一线人员反贿赂培训,建立商务活动报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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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最近,一份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刑事判决书在医药圈流传。广西某医院原党委书记陆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涉案链条覆盖设备、药品、工程,17名请托人横跨多个环节。

一、涉案链条覆盖设备、药品、工程,17名请托人横跨多个环节
判决书显示,2011年6月至2024年9月,陆某利用担任医院副院长、院长等职务便利,应邓某、过某等17人的请托,在销售医疗设备、医疗药品、承揽项目和项目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累计收受财物232.88万元,其中10人为药品、器械人员。
细看每一笔,几乎都是医院日常经营里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设备采购、货款结算、住院楼扩建、整体搬迁装修、核酸检测扩增仪和CT采购、智能化信息系统、药品配送与结算、处理破损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甚至还包括让供应商帮忙装修自家房子、用减免装修费当好处费。
二、退了56万为什么不算“及时退还”
这是本案最值得反复读的部分。
陆某辩称,褚某送他的20万元后来主动索回,他还分别退给邓某26万元、谢某10万元,这56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法院没有采纳。理由很直接:陆某收受褚某20万元后用于购房和日常开支,一年多后才在对方要求下退还,不属于及时退还;而退回邓某、谢某的款项,是为了规避风险、逃避罪责,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依据是“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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