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两项化妆品监管新规,江苏支持医疗器械出口,山西规范乙类非处方药零售审批

摘要
近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两项关于化妆品监管的新规定,旨在加强化妆品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同时,江苏省政府出台政策,支持本地医疗器械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此外,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乙类非处方药零售审批流程的通知,以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这些政策主要影响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乙类非处方药的生产和销售领域,要求相关企业关注最新的监管要求和政策导向,确保合规经营。
AI 主编 · 推荐理由推荐理由
中国药企和监管从业者需要关注这些信息,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合规成本和市场准入条件,特别是对于计划拓展国际市场的企业而言更为重要。
五维评分
正文
山东加强化妆品企业自查报告与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管理规定》《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两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化妆品生产全链条自查、停产复产闭环管理要求,推动全省化妆品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自查报告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制度,每年开展执行情况自查。以下四类特殊情形须及时开展自查:一是连续停产1年以上计划复产,二是产品抽检不合格,三是出现严重或易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四是其它需要开展自查的情形。
文件还明确了自查实施具体要求:企业自查前须制定自查方案,自查报告需列明发现的问题、风险分析、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核心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若自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企业应当立即停产整改,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检查分局报告;整改完成后自复产之日起3日内再次向属地检查分局报告。监管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按规定开展自查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据法规立案查处。
《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专门针对企业长期停产制定闭环监管要求,将停产划分为整体停产、单元停产,明确停复产报告程序及监督检查要求。
在停产报备管理方面,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须自停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检查分局提交停产报告表;分局收文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山东省药监局化妆品处进行公示。停产期间企业仍需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仓储库存、产品销售、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停产期间未按期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将依法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在复产核查流程方面,长期停产企业复产前须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进行全面自查,复产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产报告及自查整改材料。属地检查分局收到复产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全面检查,核查合格签署意见上报公示;核查不达标的企业须整改到位后重新提交复产有关材料。监管部门将加大长期停产企业日常检查力度,对不符合生产条件且停产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企业依法处罚。
两项规定均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苏省药监局审评中心成功举办医疗器械出海专题公益培训
为帮助省内医疗器械企业精准掌握国际认证规则与实操要点,提升认证办理效率、规避合规风险,助力江苏省医疗器械企业加快国际化步伐,近日,省药监局审评中心成功举办医疗器械出海专题公益培训。本次培训由省药监局审评核查苏州分中心、昆山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审评核查昆山工作站协办,苏州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承办,吸引了省内众多医疗器械相关从业人员近200人参加。
此次培训内容丰富、针对性强,设置六大专题模块,涵盖FDA可用性新规人因工程申报指南要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法规要求及申报流程、中美欧有源器械检验标准差异及一站式合规思路、欧盟临床评价要求与常见发补问题、中美欧医疗QMS 要求差异及实际执行,以及基于“参考国”互认机制的多国/多区域医疗器械注册准入等企业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培训内容覆盖企业出海全流程关键环节,既有宏观政策层面的深度解读,又有实操层面的技术指导。参训学员纷纷表示,通过本次培训系统学习了国际认证相关知识,理清了出海思路,解决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诸多困惑,收获颇丰。
下一步,省药监局审评中心将继续立足企业需求,围绕出海专题,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持续开展各类公益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为推动江苏省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和国际化布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山西省药监局发布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办事指南及许可证编码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办事指南
及许可证编码的通知
晋药监审函〔2026〕312号
各市、县(区、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晋药监规〔2026〕7号),我局对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许可事项设定依据、受理条件、提交材料、办理时限等进行了梳理,形成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同时对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各县(区、市)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经营许可证》编码进行编制。请各单位及时公示有关信息,立足职能做好审核许可工作。
附件:
1.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新开办办事指南、新开办申请表、人员样表、制度设施设备清单
2.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办事指南、变更申请表
3.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办事指南、变更申请表
4.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经营方式办事指南、变更申请表、人员样表、制度设施设备清单
5.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变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办事指南、变更申请表、制度设施设备清单
6.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办事指南、换证申请表、人员样表、制度设施设备清单
7.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补证办事指南、补证申请表
8.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注销办事指南、注销申请表
9.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经营许可证》编码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来源:各省药监



www.yyjjb.com.cn
洞悉行业趋势

《中国处方药》
学术公众号
聚焦药学学术和循证研究

终端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