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6个品种触发成本填报,多省落地药品成本调查

摘要
2026年9月22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9月新增挂网药价格确认工作的通知》(湘医保招采函〔2026〕115号),在常规价格确认之外,要求因申报挂网价格与省内同类产品差异达到阈值的企业补充提交成本填报材料。此举系国家药品成本调查制度在地方层面的具体落地,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同步推进。成本调查将直接影响挂网价格认定与企业利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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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挂网成本调查是各省正在密集推行的价格监管工具,直接影响企业挂网定价策略与利润测算。建议已挂网或拟挂网湖南市场的企业立即核查16个品种清单,评估成本补充填报义务,并预判其他省份可能跟进的监管趋势。
五维评分
正文
9月22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9月新增挂网药价格确认工作的通知》(湘医保招采函〔2026〕115号)。在常规价格确认之外,有一项要求格外引人注目:因申报挂网价格与省内同类产品“单位可比价差异悬殊”,盐酸二甲双胍口服溶液等5个过评类(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注射用人玻璃酸酶等11个非过评类产品(按附件罗列11个产品)的企业,须填报《药品成本和价格构成情况表》,并授权医保局公示,公示时对主要辅料名称、包装材料名称予以保密。
把企业的成本与价格底牌摊到桌面上,看似一次月度挂网的常规操作,实则是药品价格治理逻辑转向。
不止查高价
具体来看,过评类与非过评类品种,触发核查的“差异悬殊”方向相反。
过评类5个品种分别为安徽新世纪药业的盐酸二甲双胍口服溶液、扬子江药业的美洛昔康注射液(Ⅲ)、国药集团国瑞药业的盐酸溴己新吸入溶液、江苏知原药业的丙酸氯倍他索搽剂、四川科伦药业的复方葡萄糖/电解质颅脑手术冲洗液。公开报道显示,这些临床常用普药的申报价格“整体偏低”,可能触及“低于成本报价”的红线,公开成本情况,可防范恶性低价竞争带来的质量与供应风险。
非过评类品种的情况则相反,申报价格显著高于同类,存在“歧视性和隐秘性价格虚高”风险,如注射用隆培生长激素(进口分包装)单支申报3000元、盐酸兰诺可泮片(56片装)一盒申报8186元、微达康膏1350元/支、阿地溴铵福莫特罗吸入粉雾剂590元/瓶……涵盖生物药、进口药、中成药等多个品类。
一高一低,两端都查,既不让患者高价支付,也不因超低价而埋下质量风险、断供隐患。
政策链延伸
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将价格异常变动、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的品种纳入调查,并要求经营者及时提供其药品生产经营的成本、财务和其他必要资料。
2023年,一份《审计反映药品价格问题整改操作指引》(医保价采函〔2023〕205号)在业内流传,点明医保部门关注的5个核心指标为:原料药价格、制造成本、出厂价格、挂网价格、销售费用率。医保与审计线索互相印证,让成本核查有了明确的“抓手”。
2024年12月,国家医保局网站发布《关于对个别药企虚开发票制造“两套价格”问题进行关注的函》,要求各省排查“一药双价”问题,摸清挂网价格底数。
2025年,治理工具进一步细化。
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提出,综合运用成本调查等方式,防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开展恶性竞争,为药品领域价格治理提供了上位政策依据。
6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发布。附件中,《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明确:药品销售费用率或拟合销售费用率超过70%、价差超过50%、总流通环节差价率超过40%,即评定为“失信”。
9月,浙江率先发布《药品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构成情况表》,要求企业填报2020—2024年药品销量、平均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税费、流通环节差价,并首次单列“拟合销售费用率”,把成本核查做到了最细。
2026年,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围绕“反内卷”进一步优化竞价规则,完善价格离散度纠偏机制,既为极端低价划出边界,也不再让最低报价扰乱其他企业的报价空间。
成本透明化
2025年9月,浙江发布的《药品生产经营情况和价格构成情况表》曾引发业内的强烈反响,据反馈,该项核查主要关注短缺药,但药品成本透明化的“政策靴子”迟早要落下。
除湖南外,针对药品成本的调查也在多地落实。2025年8月,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发布《关于将部分疑似高价药品暂停挂网的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将药品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调价申请及价格说明材料(包含药品成本核算报告)。
2025年9月,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
2025年11月,江苏在《关于完善药品阳光挂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1号)中明确,部分新批准注册的药品、参比制剂和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省份数量暂未达到要求,在提供成本构成表、价格合理性说明等材料后,可按承诺价格挂网并标注‘承诺价挂网’。承诺挂网价格同时不得高于本药品省级挂网低价、同通用名同剂型已挂网药品平均价和中位价两者中低值、同品种红色预警基准”。
2026年5月,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关于开展部分成本构成信息公示的公告》,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其官方网站自主公示成本构成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料药价格、制造费用、销售费用、期间费用、出厂价格等,接受社会监督7个自然日。
从企业填报,到医保牵头查税票,再到公司官网公示接受监督,药品成本核查正从零星试水逐渐在全国范围推进。药价的“底牌”被一张张摊开,既是对患者用药权益的守护,也是对行业生态的一次重塑。当成本与价格都处于阳光下,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将迎来更公平的市场环境。
版式:余远泽
编辑:范晓艳
校对:高颖茵
审核:马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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