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9月15日起全面实施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
多地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来了:从“赚差价”到“拼服务”,谁能吃到第一波红利

摘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明确自2026年9月15日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中药配方颗粒加成,按实际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政策有效期5年。此举标志着湖南成为全国较早起全面推进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的省份之一,药企终端定价空间将被压缩,从赚取购销差价转向服务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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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零差率政策直接压缩中药配方颗粒企业的终端利润空间,企业需尽快调整定价策略与销售模式。建议关注各省医保局后续政策动向,提前布局服务增值模式,同时评估对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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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日前,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的通知》,明确自9月15日起(有效期5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中药配方颗粒加成,按实际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相较于多地普遍推行的“零差率+调剂费”模式,湖南此次同步划定收费边界,明确禁止中药饮片套用配方颗粒调剂费。
继今年4月国家层面首次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零差率政策框架后,8月以来地方落地节奏明显加快,甘肃、重庆、福建、安徽等省(市)先后出台执行方案,江西、辽宁、江苏等地配套推进医保结算、阳光挂网等政策。随着政策体系的逐步落地,行业盈利逻辑与竞争格局将迎来重构。
各地政策密集落地
按照此前国内通行的管理模式,中药配方颗粒多参照中药饮片管理,允许医疗机构执行最高25%的顺价加成销售。此次湖南新政的亮点在于对传统饮片与配方颗粒实行差异化收费规则。根据通知,中药配方颗粒执行“药品零加成”,公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收取对应的配方颗粒调剂费,体现药师处方审核、逐味调剂、清点核对等劳务价值;而传统中药饮片(含破壁饮片、精制饮片、超微饮片、超微粉等)不执行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同时禁止套用配方颗粒调剂费项目,从制度层面禁止交叉收费乱象。
今年2月,国家医保局印发《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正式为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设立统一价格项目,为各地配套补偿机制提供了依据。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通过省级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首次在国家层面将中药配方颗粒正式纳入零差率政策范畴。
进入8月,地方政策进入密集落地期。甘肃张掖率先于8月7日启动新政,在取消药品加价的基础上,同步新增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项目,实行单独列支、政府指导价管理,合理体现审方、调配、复核、分装等药学技术劳务价值。随后重庆、福建、安徽陆续跟进,均明确“零差率销售+收取调剂费”模式。
转向综合服务比拼
与此同时,江西、辽宁、江苏等省份从医保支付、阳光采购等维度出台配套政策,与零差率改革形成协同。江西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自8月1日起将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报销范围下沉至全省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28%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并对集采与非集采品种实行分类支付:集采品种以中选价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部分个人承担,低于标准的据实结算;非集采品种支付标准另行制定。
8月3日,辽宁发布《关于完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规范中药配方颗粒阳光采购,细化挂网规则。要求集采中选产品直接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非集采产品实行限价挂网,企业需承诺全国最低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中药配方颗粒挂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自11月1日起,对定点医疗机构采购的未挂网中药配方颗粒费用,医保基金原则上不予结算。
零差率政策的全面推开,意味着行业依赖医院加成的传统盈利模式被打破。业内分析认为,政策落地后,中药配方颗粒在医院端的价格空间被压缩。叠加带量采购、阳光挂网的协同推进,行业价格体系将进一步透明化,具备规模、成本与产品线优势的头部企业,有望在新一轮整合中提升市场份额。
随着各地政策陆续落地、调剂费制度逐步完善,药学服务的价值被单独认可,企业的竞争维度也从单一的产品价格竞争,延伸至产品质量、标准建设、临床价值与配套服务的综合比拼,推动整个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向标准化、规范化、高品质方向升级。
版式:余远泽
编辑:范晓艳
审核:马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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